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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制度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4 更新时间:2011-9-2 | |||||
扬中委发(2008)12号 江苏省扬州中学 党政领导干部及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建设团结、开拓、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推进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增强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政领导干部及重大事项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政治生活;贯彻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正确处理学校党政关系,维护党政领导班子的高度统一和团结,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党政议事决策过程以及决定重大事项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又要按个人分工负责承担各自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必须经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四不”,即没有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两个以上方案作比较不决策,没有经过咨询论证或可行性研究不决策,没有经领导集体研究不决策。同时,要保证行政领导指挥权和决策权的正常行使,提高班子的领导力和干部的执行力。 二、议事的主要事项与内容 第五条 必须由领导干部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有: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行政重要指示、决定; 8、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立项申报,三产开发承包事项; 12、其他需要领导集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的基本程序与规范 第七条 出席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的对象为:党委委员,正、副校长。根据议事内容需要,校长或书记可临时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列席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校长确定。研究重大事项会议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应提前1—2天送至会议成员,以便各成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可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咨询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广泛听取意见。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还应经过教代会审议。 第十条 在决策中,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在决策重大事项中,必要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意见,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先暂缓作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 四、集体议事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在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参加讨论人员应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在充分发场民主的基础上,对与会人员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形成系统的决策意见,并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正确意见办理。决议一经形成,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党政领导集体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能推诿、拖拉。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未经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乱用组织的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紧急事项,可个别征求意见,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气,并向校长或党委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应由党委会、校长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得以几个人碰头或个人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方式取而代之。对不按议事规则擅自决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副职领导要尊重和服从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接受指导。党政主要领导要支持副职大胆工作。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沟通,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加强合作,维护团结,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会、党委会、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及行政办公会要作好会议记录,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等的归档工作,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 二○○八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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