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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中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27 更新时间:2006-8-24 | |||||
第一章 总则 1、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更好地给广大学生创造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2、学生公寓总的管理要求和目标是:文明、守纪、卫生、安全。
第二章 入宿及退宿制度 3、 入宿学生填写住宿申请表,由所在班班主任核准签字,学工处审批后到学校财务科缴纳规定的住宿 费用后方可入住。 4、学生住宿的房间、床铺由学生公寓统一安排。 5、退宿须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由家长签字,班主任核准,学工处审批,填写“退房物品清单”(损坏 照价赔偿)后,由指导老师备案方可退宿。 6、高一地招班新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章 作息制度 7、 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午 休和晚上熄灯后不得无故离开学生公寓,有事须向所在班班主任和生活指导老师请假。 8、 住宿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前回公寓,晚归者必须登记并说明理由。生活指导老师每天向学工处通 报晚归者名单。
第四章 出入制度 9、 出入公寓,必须佩戴胸卡或携带学生证,并接受生活指导老师的询问检查。 10、非学生公寓开放时间不得入内,学生公寓不准留宿他人,学生家长或亲友来访必须经生活指导老师 批准。 11、白天上课时间没有特殊事由不得回寝室,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12、住宿生不得擅自在外留宿,外地学生因事回家,市(郊)区学生周六回家,均须经班主任同意并到 值班室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回家须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13、严禁翻墙、翻窗、爬水管或从其他非正常通道进出公寓,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14、男女生不准进入对方公寓。
第五章 卫生管理制度 15、搞好室内卫生和环境卫生。寝室每天由学生轮流值日清扫、整理,床铺下保持整洁,无杂物;墙壁 无积灰、痰迹、脚印;门窗无灰尘;饭菜不得带入学生公寓,不得在寝室内聚餐。 16、垃圾袋装化,寝室垃圾必须每天上课前清理出来,由清洁工统一清除。 17、不得在楼内泼水、乱扔杂物,衣服必须挂在凉台衣架上,不得乱挂乱放;便后冲水,手纸投篓,保 持厕所内清洁卫生。 18、节约水电。
第六章 内务整理要求 19、床铺 被子叠好,成立体长方形,被子存放在床头(每室方向一致);被单、枕头拉平,下铺一律 不卷被单,自然垂下;铺面上保持整洁,不允许放置食品或其它杂物。 20、床下 每人两双鞋子要放置整齐成线,不得散放。 21、蚊帐 悬挂时间由生活指导老师规定,悬挂要整齐统一。 22、用具 牙具要整齐排放,面盆一律放在面盆架上,手巾一律晾在室内毛巾杆上,拉平。 23、布置 室内布置要适合中学生特点,总要求为卫生、安全、实用、美观。保持室内墙壁的整洁,不 得在室内任何地方乱涂,乱张贴;书橱顶上不得放置杂物;多余物品一律存放储藏室。 24、值日 值日生应督促全室同学遵守内整理规范,负责打扫室内,帮助整理内务。 25、设施 个人不得擅自将桌椅等其它物品带进公寓。
第七章 纪律要求 26、学生公寓必须讲文明、守纪律、有道德。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不得在楼内喧哗、追逐打闹, 妨碍他人休息、学习;不看不健康书刊;不得在宿舍内抽烟、喝酒、打牌或进行其它不文明的娱乐 活动;足球、排球、篮球等运动器械不得带入公寓。 27、熄灯后不得在寝室内讲话,不串换房间。 28、住宿生要遵守舍规舍纪,服从老师管理,如有违规舍规舍纪者,生活指导老师要及时批评教育,并 做好记录,如性质严重者要报到学工处处理。
第八章 安全制度 29、公寓内严禁吸烟(包括公寓管理人员、教师、家长)、点蚊香、点蜡烛、点酒精灯、烧纸等。不得 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进入宿舍。 30、宿舍内不准私接电源,乱拉灯头,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31、爱护消防设施,不要随意触摸灭火器材。 32、遇有火情等突发情况要冷静沉着,及时报告,不得拖延。 33、不得擅自占用他人物品,严禁将他人私有财产、物品窃为己有。 34、宿舍内不得存放现金,少量现金随身携带,其余现金存放银行或交老师保管,随用随取、贵重物品 不得带至宿舍和教室。 35、发生失窃事件或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向生活指导老师汇报。
第九章 奖惩制度 36、生活指导老师每天组织对各寝室的卫生督促和检查工作,每月对寝室进行综合评比,评出文明寝室, 发流动红旗;每学年评出文明寝室,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37、违反上述条例的寄宿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去所在班级和宿舍常规管理检查分数、口头警告、 公开点名批评,取消住宿资格、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等相 关处理。 38、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39、本条例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居住的所有人员。 40、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校长室,校学工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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