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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扬州市“十一五”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08 更新时间:2011-1-10 | ||||
扬教科研〔2010〕4号 关于评选扬州市“十一五”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十一五”以来,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总结“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科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为提升全市教育教学质量探索新的路径,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科研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评选扬州市“十一五”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认真总结教育科学研究成就,加强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使教育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服务。 二、评奖范围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育基本理论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1. 凡列入扬州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的成果,市级以上各类立项课题(包括国家级、省级规划课题和省教研课题)成果,均可参评(应结题的必须通过专家鉴定),每个课题限报一项成果。 2. 凡未列入扬州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但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级别较高,或转化应用效果显著且未参加过市级以上评奖的优秀成果,须经各县(市、区)教育局签署具体审核推荐意见(转化成果须有佐证材料),可破格申报。 3. 凡已在往届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凡在往届市级及其以下教育相关评奖活动中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 4. 本次参评成果的形式、类别,以专著(含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校本教材四种形式为主,暂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系列丛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形式的成果。 5. 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 (2)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3)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6. 成果时限为2006年1月-2010年12月。 三、参评成果的基本条件 1. 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特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 理论性成果应在教育科学的某一领域有创新,在某些问题研究上有新见解、新发展、新突破(A类);应用性成果应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教育决策提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和改革方案(B类);经验性成果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价值和推广价值,有较强的可操作性(C类);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和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中取得明显成效(D类)。 四、评审机构 1.组成扬州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办公室和专家组,日常工作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2.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认真组织,确保申报成果质量,评审材料由各组织单位集体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五、奖项设置 本次评奖共设奖项100项,并予以奖励: 一等奖20项; 二等奖30项; 三等奖50项。 六、申报程序 1.《申报评审表》(申报评审表请从扬州教育科研网下载)和成果材料及佐证材料一式3份,于 2.联系电话:87629513 联系人:夏心军。 附件:《扬州市“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扬州市教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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