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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公示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32    更新时间:2011-9-2    

扬中委发(200810

 

 

 

江苏省扬州中学干部任前公示、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更加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切实做到选准用好干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学校中层以上职务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公示范围:公示对象一般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任干部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职称、政治面貌、党派、工作时间、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方式:通过发放书面材料、公示栏、校园网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党委讨论决定后公示,一般公示七天。

第七条  公示程序与调查

1、党委作出拟任干部人选决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发布公示对象的公示信息,同时公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并填写《江苏省扬州中学拟任干部公示反映意见收集表》(附后);

3、党委办公室把收集的意见向党委汇报,并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与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4、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于一般性缺点,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用,但在干部任用谈话时要向提拔任用的干部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改正;对于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研究后不予任用,对于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决的,暂缓任用,但要尽快安排调查落实。

第八条 凡参与调查和研究的工作人员都要严守组织纪律,严禁私自泄漏有关情况。学校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任何被调查的干部都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故意刁难,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为了准确掌握真实情况,便于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一般要求干部群众要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对于匿名反映的问题,调查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后决定是否进行深入的调查。

第十一条  无论匿名、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都要求实事求是,不得诬告公示对象。对于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纪检等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的情况及处理的决定都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前谈话制度。由党委负责人或由党委指派有关领导,进行任前谈话。

1)谈话形式。任前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2)谈话内容。任前谈话应包括明确党对干部任职的基本要求,其中应包括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等项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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