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江苏省扬州中学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条例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93 更新时间:2011-9-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扬中委发(2008)13号 江苏省扬州中学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条例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纯洁、稳定、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学校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洁,严格遵守以下廉洁自律条例: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秉公办事。 三、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八不准”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光明磊落,胸襟坦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不经商,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六、不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因公务关系个人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有价卡。 七、维护集体利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公私分明。爱护学校公物,不动用公物办个人私事。 八、不利用工作便利为亲友谋取私利,子女、亲友的孩子到本校入学,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九、不敛财、不受贿、不参赌、不贪杯、不出入人民教师不宜去的场所。 二○○八年六月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