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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69  更新时间:2011-9-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扬中委发(200814

 

 

 

江苏省扬州中学

党政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报告人范围及报告的受理

1.校级领导干部。

2、学校党委受理的所有报告,统一备案。

二、报告内容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


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按照要求申报个人收入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的方法及要求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l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3、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半年在双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3.报告内容一般应保密。党委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期限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5、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6、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学校党委负责受理,具体职能部门为党委办公室。

7、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汇报有关情况,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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