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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46 更新时间:2006-8-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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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校园常规管理,加强优良校风建设,创建国家级重点中学,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后备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一 奖励 1、奖励种类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通报表扬以上记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将向省、市推荐,取得省、市级相应的荣誉称号。 2、凡有下列表现者,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热爱祖国、热爱集体;模范遵守校内外各项规章制度;拾物交公;热心帮助他人;勇于揭坏人坏事并敢于斗争等。 3、凡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德、智、体全面发展,无违反校纪行为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分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发给奖状、证书、并记入档案。 (1)“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称号;凡符合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条件并表现突出者,可授予“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发给证书。 (2)“特色学生”称号:凡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授予“特色学生”荣誉称号。 (3)“优秀共青团员”称号:凡思想品德优秀,能模范地履行共青团员的义务,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关心集体,关心、团结同学者,授予荣誉称号。 (4)“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凡思想品德优秀,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开展工作,出色完成任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会、共青团及班干部,授予荣誉称号。 4、凡获国家级荣誉称号者(如全国优秀团员);获省级荣誉称号(如省优秀学生、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或有突出成绩突出表现者可授予奖学金。凡在市或市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者,分别根据有关奖励条例予以奖励,并记入档案。
二、惩处 1、凡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学生优秀学生评选资格,并在班级常规检查中酌情扣分。 ⑴反课堂纪律,影响课堂教学者。 ⑵校园内追逐打闹,影响学校秩序。 ⑶校园内食用瓜子、花生、糖果、各种饮料及其它各种零食者,行进间食用面包等主食者。 ⑷墙壁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在教学区内打球(包括篮球、排球、足球、网球、乒乓球等)者。 ⑸地吐痰,随地乱丢乱扔废物者。 ⑹反学校自行车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者。 ⑺越学校围墙者。 ⑻摘花木破坏绿化者。 ⑼意损坏公物者。 ⑽浪费粮食者。 ⑾顶撞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 ⑿在教室、宿舍、阅览室、实验室、食堂等公共场所有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行为者。 2.凡有下列严重违反校纪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⑴考试作弊者,除该门成绩以零分计算,操作等第降一级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⑵一学期两次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者。 ⑶严重顶撞老师、未经教师或家长同意擅自离校出走者。 ⑷宿舍明火照明者。 ⑸严重违反宿舍及其它管理制度者。 ⑹严重损坏他人财物或公物者。 ⑺抽烟、喝酒者。 ⑻敲诈他人财物者。 ⑼传看、传抄淫秽书刊、录像者。 ⑽偷窃、有流氓行为、打架者。 ⑾进“三厅一室”(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游戏机室)和网吧者。 ⑿其他重大违纪者。 3.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计算:有旷课行为者,取消优秀学生评比资格:一学期旷课超过三节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累计旷课达一学期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退学。 三、奖惩办法 1、奖励办法 ⑴根据条件给予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者,由班级评选、推荐,个人、班级或教师申报,写出主要事迹,班主任核实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核。通报表扬者由学工处批准;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者,由校长室批准。 ⑵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者,发现不实,随时取消。
2、惩处办法 ⑴给予学生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报书面材料,附本人检查及证明材料,由学工处核实后提出处分意见,由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者由校长审批,报市教育局批准。 ⑵凡受处分者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消处分;表现特别显著者,可提前撤消处分;被撤消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撤消后仍应在学生学籍卡中注明。犯错误者能主动认错,并检举他人,有改正错误决心者,可减轻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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