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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江苏省扬州中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07  更新时间:2011-5-13  文章录入:yzzxgh  责任编辑:yzzxgh

关于通过《江苏省扬州中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公告

 

为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江苏省扬州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扬州中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条例》。本条例已于2011127召开的江苏省扬州中学第四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附:《江苏省扬州中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条例》

 

 

 

 

                            江苏省扬州中学工会

 

                             2011年5月13

 

江苏省扬州中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1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江苏省扬州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途径。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学校工作。

第二章                        提案工作小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督办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组成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若届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主席团确认。提案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三名。提案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职责

1、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征集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对立案的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向教代会主席团和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5评选优秀提案。凡是审查立案的提案均有评选资格。经提案工作小组评选,对学校发展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提案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三人以上均可以提案方式就学校工作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八条提案内容

(一)下列内容可作为提案提出:

1、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2、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3、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4、其它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2、本届教代会届内无法解决,且不能启动预备工作的问题;

3、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4、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问题;

5、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三)提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代表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我校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客观。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2
、全局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反对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3
、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简明扼要,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规范性:代表书面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一事一案,内容简明扼要。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提案标题,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建议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九条  代表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确定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的提案,计入日常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各代表组收到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七、八、九条对提案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提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对提案按本《条例》第八条进行审查,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小组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不合格提案的处理

1、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处理;

2、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并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3、学校职权范围之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交有关部门酌情处理或建议向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

第十四条  所有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汇总,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小组定期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送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由党办、校办分类呈送主管领导阅示后,分送提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处理。

2、提案办理要有承办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落实,认真负责,及时办理。
   3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4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六条  提案答复
   1
、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将提案处理信息反馈至提案工作小组。立案两月内(寒暑假除外)由承办部门向提案工作小组通报处理结果。
   2
、提案件件要做到有书面复文。提案复文要一式二份。承办部门应将提案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形成复文提交给提案工作小组,该复文原件交工会存档,复印件送主提案人。对提案复文的要求是: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说明;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解决的时间进行说明;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处理专用纸上,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须经学校分管校长签阅。
   
第十七条  提案的落实反馈   

提案工作小组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请提案人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各自提案处理的意见。如代表对提案处理不满意,由提案工作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再次予以办理落实,使提案全部有着落。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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