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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江苏省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会成立仪式在我校举行         ★★★
江苏省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会成立仪式在我校举行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315    更新时间:2007-6-28

 

 

 

 

 

  6月23日上午,在扬州中学接待中心二楼举行了江苏省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会成立仪式,基金会全体成员参加了活动。

  江平先生为我校高中1981届校友,现为SAC金融投资公司基金经理。江平先生在美国成立了以其名字命名的“江平基金会”,为了促进母校教育教学的发展、发扬母校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江平先生决定向母校捐款一百万美元设立“江苏省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

  成立仪式由学校党委书记张发祥主持。张书记简要介绍了江平教育基金设立的经过、目的。董玉海校长首先对江平父亲江俊民先生和母亲女士代表江平参加成立仪式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说,江平先生在事业有成之时,不忘母校,会馈母校,充分体现了我校“突出树人宗旨,努力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我们为他取得的成绩感到自豪,对他的善举表示衷心感谢。他表示,学校一定会在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下用好这笔基金。江俊民先生代表江平发言,他说,江平能有今天的成绩,离不开扬州中学对他的教育,离不开各位老师为他付出的艰辛劳动。江平曾一再表示,虽然他在国内外多所学校接受过教育,但对他影响最大的却是扬中三年,所以,在他事业有成的时候,能主动回报母校,我们为他感到高兴,我们一定会支持他把这件善事做好。他还希望扬中在校的同学,不断努力,为国家、为社会、为母校做出贡献。江平的班主任许白虹老师代表教师发言,他深情地回忆起与江平的师生情谊,回忆了江平在校的学习情况。他说,江平为人诚实,勤奋好学,1981年高考,江平取得了扬州大市(当年扬州和现在的泰州同属扬州大市)第一名、江苏省第三名的优异成绩。

  管理同学代表全体在校学生发言。他表示,江平学长不仅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异,而且不在自己取得优异成绩的时候,能感恩母校,回报母校,这对在校的全体同学既是鼓励和鞭策,更为我们做了一个好榜样,如果有一天自己能有成绩,也一定会像江平学长一样,努力回馈社会,回馈母校。

  全体基金会成员认真审读了基金会章程,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基金会章程(章程附后)。董校长向江俊民先生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品。

 

附基金会章程:

江苏省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章程

 

一、捐资人意愿

  江平先生为我校高中1981届校友,现为SAC金融投资公司基金经理。江平先生在美国成立了以其名字命名的“江平基金会”,为了促进母校教育教学的发展、发扬母校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江平先生决定向母校捐款一百万美元设立“江苏省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

二、定名

  本基金会暂定名为“江苏省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暂定)。

三、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组成

  成立“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

  名誉会长:江俊民(江平先生的父亲)

  会    长:董玉海(扬州中学校长)

  副 会 长:许白虹(江平先生的班主任)   周镖(江平先生的班主任)

  张发祥(扬州中学党委书记)

  委    员:赵达平(副校长)           方钧鹤(副校长)

  朱如忠(副校长)           黄玉刚(1981届校友)

  赵浩岭(校长办公室主任)   陈国林(校友办公室副主任)

四、基金会基金运作

  1.江平先生向母校捐款一百万美元作为基金,捐款分十年到位,每年捐款十万美元。

  2.基金将以人民币存入中国银行扬州分行“扬州中学江平教育基金”专门帐户。

  3.基金的使用由扬州中学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审批决定,每年应有不低于十五万元人民币用于学生。

五、基金发放对象

  1.本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江苏省扬州中学在籍学生中热爱祖国、品学兼优的学生,用于资助热爱祖国、品学兼优、有志进取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同学。

  2.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发明等正规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3.奖励综合素质高、具有独创性,被评为学校之星,或在省级及以上综合评比中获奖的学生。

  4.奖励师德高尚,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

  5.其他促进学校、学生、教师发展的教育教学专项费用。

六、基金发放办法

  每年9月份由班主任推荐,学生填写申请表;教导处、学工处根据条件,拟定受奖助学生名单,名单在学校公告栏内公示一周;经校长批准,报送基金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受奖助学生名单。每年11月学校召开“江平教育基金”奖助学金颁奖大会,由校长代表基金会委员会在大会上宣布受奖助名单,颁发奖助学金及证书。

七、财务报告

  每年发放奖金后,学校向捐资人、基金会会长及副会长提供本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报告附受奖助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

八、附则

  1.本奖助学基金章程自2007年起实施。

  2.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基金委员会讨论修改,并报会长审定。

200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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